河北省文物局关于深入学习贯彻《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2017年02月27日
长城沿线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文物(文广新)局:
《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6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公布施行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于长城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对于加强我省长城保护工作,提高我省长城保护利用水平,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就《办法》学习贯彻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长城沿线各设区市、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要迅速部署开展《办法》学习宣传活动。从2017年1月1日至31日,集中1个月时间,组织本系统干部、职工和长城保护员认真学习《办法》条文,理解《办法》内容,把握《办法》实质,为贯彻落实打下良好基础。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网络平台、节庆活动等大力开展宣传活动,让社会各界广泛知晓《办法》,了解相关规定,打好遵守《办法》的社会基础,形成保护长城的全民共识。
二、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地要结合贯彻《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长城执法巡查办法》、《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长城保护管理实际,认真抓好《办法》贯彻落实。长城沿线市、县文物主管部门要注意了解掌握《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的经验,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推进《办法》全面顺利实施。
三、切实加强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沿线各地要以《办法》公布施行为契机,全面加强长城保护工作,进一步提升长城保护水平。要全面落实长城“四有”工作,打牢长城保护基础。要明确长城段落的管理机构和责任主体,落实长城保护责任。要加强长城执法巡查,依法查处各种长城违法行为,确保长城及其历史风貌不受损害。要正确处理长城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防止出现争相开发或者推诿失管问题。要建立长城保护协商机制,协调解决行政边界长城的保护管理问题,形成齐心合力、依法共管的良性互动局面。
附件:河北省长城保护办法
河北省文物局
2016年12月27日